重要通告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爆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警)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土铳)、自制枪、仿制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含零部件)、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非法私藏、持有、使用各类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各类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在互联网上违法违规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信息。

三、严禁走私各类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年8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并保护举报人,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山西省公安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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