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济交警乱罚款谁在充当ldquo

▼永济县交警查扣十台平板自卸车司机驾驶证和行驶证造成车辆无法行驶小视频

▼当事司机叙述事实经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第十条均以明确“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是交警对车辆登记后,认定车辆擅自改变登记结构数据的执法的法律依据。平板运输自卸车登记后,平板车上运货厢体无需变更登记,也没有给予变更登记的执法机关,却途经山西永济县时,屡被执法交警当成违法行为,扣车罚款频受刁难。而当被罚司机依法向交警的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时,具有法定职权的永济县公安局,既不做不予受理也不作出复议决定,致使永济县交警乱罚款持久不变。

3月9日11点半,陕西籍十台平板自卸车运货经永济县一超限站,被永济县交警将10台车司机驾驶证和行驶证收走,认为车辆属于擅自改装行为,欲罚款元,造成货车无法行驶。十台车司机集体与交警交涉,共诉车辆不存在改装行为。永济交警4小时后,才假惺惺故作“照顾”每车罚款或元还证放行。

永济交警类似罚款并不是初次,年8月20日,数台平板运输自卸车途经永济县,被永济县交警和交通联合执法扣留。次日,交警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为由各罚元,交通又以擅自改装罚款2元。其中一司机感到冤枉,委托小编代理提出复议,通过挂号信邮寄给永济县公安局。经网上查询后事后了解,确认公安局及时签收了行政复议,可作为主管交警的上级监督部门的永济县公安局,既不纠正制止永济县交警乱罚款行为,也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书,始终不理不睬,从而导致永济交警权利失控,执法凭想象,罚款凭心情,想罚啥就罚啥,一意孤行,为所欲为。

小编在代理行政复议时就明确提出,永济县交警作出的罚款存在“认定违法事实违法错误”、“处罚程序违法”、“使用处罚依据错误”、“行政处罚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多种行为。至如今,永济县交警执法乱象依旧存在,扣证不开强制措施凭证,说的是车辆擅自改装,作出的处罚决定却变成“天书”一样,让没有交警的专业水平的司机和小编,无法读懂永济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具体违法行为填写的啥内容。不过,还是同一台的车罚款与去年罚款单相比,经过小编的行政复议后,悄然变化的是罚款金额大“降价”,执法公章也更换变了样。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曾是习总书记的反复强调的话语。可永济县公安局和交警,把总书记话抛到九霄云外,无视法律规定和自己法定职责,造成交警有权无有责,有错不担当,用权失监督,失责不追究。永济县给安局和交警队所作所为,不单是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更是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愿永济县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追究永济县公安局失职渎职和交警执法混乱的责任人,给公众一个交代!

▼永济交警执法随心所欲口头说车辆改装实际不一样

▼被罚款车辆的行驶证

▼永济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变“天书”无法辨认填写具体违法行为是啥

▼同一司机同一辆车被永济交警两次罚款处罚决定书

▼小编代理提出行政复议前后的执法机关印章变化

▼司机不服永济交警作出的罚款,委托小编代理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文(稍有略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傅进,男,汉族,年OO月OO日生。住陕西省OOOOOO组。身份证号码:612128OOOOOO.系陕OOOOO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王金伍,男,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南省OOOOOOOOO,身份证编号:OOOO。

通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一百零二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

申请人无法明白,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使用的具体法律名称。据申请人了解,公安部第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已于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并于9月12发布施行。被申请人引用的处罚规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显示为“交通管理专用章”。所谓的“交通管理专用章”是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它不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以其名义作出的处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交通管理部门,本应依法行政,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规定。然而,违法在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然无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请将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当初实施行政处罚全程的执法音像记录仪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在收到本申请书15日内,邮寄给申请人查阅。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作出裁定。

此致

永济市公安局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

附: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2份。

2、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行政复议挂号信网络查询单,确认永济县公安局签收

来源:金伍话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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