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永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道路

永济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的

通告

为有效缓解永济市辖区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理赔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托社会力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保监发〔〕37号)、《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晋保监发〔〕6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永济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机制,对永济市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理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立“永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服务中心”(简称“快处中心”)

发生符合快速处理理赔条件的财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采取自行撤离、自行协商的处理方式,到“快处中心”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纠纷调解机构共同进驻“快处中心”,提供定点处理、模糊定责、集中定损、纠纷就地解决的一站式服务。

二、适用区域范围

事故各方均在我省投保的机动车,在永济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与车外财物损失,且车辆不经施救能安全行驶的财损交通事故,可在“快处中心”实行快速处理理赔。

三、适用时间范围

早7点至晚21点发生的符合快速处理理赔条件的财损交通事故案件。

四、快速处理理赔基本流程

凡发生符合快速处理理赔条件的财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规定设立警告标志,报警并向所属保险公司报案。根据交警和保险公司的指导,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现场和车辆碰撞部位进行拍照,互拨互留联系电话,并通过拍照或文字形式记录事故各方驾驶证、行驶证、所属保险公司等信息后快速撤离现场,共同约定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前往永济市“快处中心”进行事故定责和车辆定损。

凡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或未约定时间,但在自行撤离现场之日起3小时内未到“快处中心”处理的,经“快处中心”驻站民警督促未果后,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未到“快处中心”一方的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按一般程序调查处理。

凡发生符合快速处理理赔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主动撤离事故现场;当事人应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驾驶人处以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五、其他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处理理赔,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按照有关处理程序进行处置。

(一)造成人员伤亡、车外财物损失(包括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或车上货物损失的;

(二)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七)事故车辆未经施救、不能自行撤离事故现场的;

(八)单方事故的。

本《通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

永济市人民政府

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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