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纪委通报6起腐败案件山西最牛村
城区北石店镇刘家川村原主持村党支部工作的刘茂生、党支部原副书记刘建军父子职务侵占问题城区北石店镇刘家川村原主持村党支部工作的刘茂生、党支部原副书记刘建军父子二人任职期间,采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虚假合同、会议记录等手段,将村集体资金00万元转到刘建军的个人独资公司账户上,被刘建军占为己有。年6月5日,城区纪委给予刘建军、刘茂生二人开除党籍处分,将其二人涉嫌违法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泽州县下村镇史村村委会原主任陈云峰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等问题泽州县下村镇史村村委会原主任陈云峰,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金9万元;未经会议研究,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在村委个人往来款中抵销购房款9万余元,一次性购买史村村民住宿楼四套住房;集体套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3万余元投入泽州县绿之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规将村民集资建房款.9万元存入个人账户;作为晋城市力诚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对该公司超占土地.88平方米负主要责任;村委将村民集资建房款挪作他用,导致村民上访,构成失职渎职行为。年8月7日,泽州县纪委给予陈云峰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违法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高平市北诗镇龙尾村党支部原书记姬晋平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等问题高平市北诗镇龙尾村党支部原书记姬晋平,未经会议研究,私自确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名单;利用职务之便,借他人名义承包工程,且长期占用公物;非法占有党费元;采取虚开票据方式,冒领庙宇维修彩绘工程资金,并将冒领资金、群众捐款、村民宅基地款共计元,长期占为己有;对村委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给农户划批宅基地、将上级拨付龙尾村西桥栏杆维修工程补助金元用于其他支出负主要责任。年0月22日,高平市纪委给予姬晋平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违法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阳城县固隆乡东村村党支部原书记于斌套取侵占专项资金问题阳城县固隆乡东村村党支部原书记于斌,任阳城县林苑清香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给村民发工资的名义套取专项资金元,其中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元。年6月24日,阳城县纪委给予于斌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违法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陵川县马圪当乡原副乡长赵飞违规收取好处费、挪用专项资金问题陵川县马圪当乡原副乡长赵飞,利用职务便利,向危房改造对象收取照相费、资料费元,索取、收受好处费、感谢费元,将两笔共计元据为己有;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元用于个人使用。年0月5日,陵川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赵飞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沁水县农机局装备站原负责人茹丽芳玩忽职守问题沁水县农机局装备站原负责人茹丽芳在沁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农机补贴资金元被生产商和经销商骗取,损害了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群众利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年8月2日,沁水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茹丽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看到这里真是让人大快人心!
你以为这样就完了吗?
NO!
看看下面这位
山西“最牛”村支书被开除党籍曾称“不尿任何官员”
据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消息,4月7日,经永济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城东街道新街村党员邓文涛酒后散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依法核查。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介绍,邓文涛年2月因违纪已撤销新街村党支部书记职务。邓文涛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依法核查。
法制晚报昨日曾报道,山西现最牛村支书称“不尿任何政府官员”。在网络上流传的视频中,邓文涛公然呵斥辱骂公安民警。
邓文涛在视频中说,“不要找陈杰(永济市委书记),找王清宪(运城市长),实在不行了找王儒林(山西省委书记)……永济晋南有个邓喜喜(即邓文涛),不尿任何政府官员!”
看到这里小编只想说:
你牛!
偷笑中……
查处职务犯罪,群众举报是发现线索、寻找证明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中,发现了贪官,群众却不一定敢举报:举报内容可能会被泄露,被举报人可能会打击报复,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可能会受到威胁。
咋办?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显是要给大家撑腰:大胆举报不用怕,举报有功还有奖!
不怕泄密:要求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实名举报者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
怎么保密?《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
具体包括: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等。
《规定》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不怕打击报复: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现实中,被举报人总是会想方设法找出举报人,试图进行打击报复。他们可能并不会直接侵犯举报人人身、财产,而是通过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方式,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
此类报复往往难以认定,不少举报者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
不用怕,《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规定以下这十类行为都是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这下让人心里更有底了。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怕人身威胁:保护措施会进一步细化
一些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采用各种手段打压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迫使举报人畏惧害怕而放弃举报。
就此,《规定》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规定》特别指出,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此外,《规定》还特别指出,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起勇气举报却没回报?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金不设上限
适度的奖励在激发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规定》明确,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除了鼓励个人举报之外,单位举报有功的,也可以给予奖励。但是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规定》还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来源:晋城在线、中新网、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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