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公安查处一起拒不停止无证排污案,拘留

无证排污

1月29日,永济公安治安大队民警联合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在对栲栳镇某村一废旧塑料收购粉碎加工厂进行联合大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生产过程中私挖土坑非法排放污水。检查工作人员当即固定相关证据,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将其负责人张某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年10月份,违法嫌疑人张某(男,45岁)在未取得环评手续情况下,私自在一石油公司附近开办废旧塑料收购加工厂,后被市环保局责令停工。为躲避环保部门监察,年7月份,张某又将设备搬迁至栲栳镇某村外,继续违法生产经营。

违法行为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停止无证排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治安大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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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转自:永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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