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人民政府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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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期间和范围

三个城区街道办事处在建制城区内的所有社区、村庄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制城区外在每年的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可以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适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运城市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所有时间段全面禁放。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场所禁止在以下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图书馆、公园、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文物保护单位、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城市主次干道、高架路、立交桥及地下空间;(七)风景名胜区和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八)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燃放的种类

个人禁止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标、伪劣产品。

四、燃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全、规范、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六)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七)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商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该商品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五、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做好建成区域内烟花爆竹经销点的清理、取缔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住建、供销、教科、新闻媒体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宣传等相关工作。

六、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市公安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永济市人民政府年5月14日

来源:永济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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