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彻底整治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搬家等顽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城市规划区所有建筑垃圾的处置和运输活动。

二、建设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五、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造成抛撒等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清除责任和费用。

六、永济市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或拆除建筑物前必须到市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签署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书必须载明垃圾倾倒地点、倾倒垃圾量、运输线路等内容。

七、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依照法律法规查扣并没收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从严处罚无照驾驶建筑垃圾车辆人员。

八、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市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除责令限期清理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九、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并有权向市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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