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公安局处理一起殴打他人案
近日,永济市公安局卿头派出所迅速出警,处理一起殴打他人案。
经查,年7月9日21时许,永济市卿头镇某村村民张某、赵某醉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被人劝离后,赵某与其亲戚李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张某家门口,对张某进行殴打。永济市公安局卿头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置,民警经调查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法对嫌疑人赵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通过批评教育,赵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十分后悔,表示要吸取此次教训,今后一定遵纪守法。
永济公安提示:殴打他人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果其情节和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属于一般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应责令赔偿损失和医疗费。
如果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则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来源:永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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