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农根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

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

作者:陈柳钦胡振华文章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所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并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其基本涵义包括:(1)是农民自愿联合的组织,农民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2)是由其成员民主管理的组织,组织的发展方针和重大事项由成员集体参与决定;(3)是为其成员利益服务的。

组织,维护组织成员的利益是组织存在的主要目的。从世界各国合作运动的经验看,农民合作组织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生产、消费、供应、销售、信贷、保险等各个领域,其具体形式多样。

本文主要介绍中国解放前农合思想及实践、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等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涌现了大批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为区别于改革开放前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成立并延续至今,已经行政化了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农村合作组织被学界称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这些组织产生的共同背景,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农业生产重回小农户耕作体系之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小农户重新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在政府的指引下依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发起组建和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这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城乡联系的重要形式。

1、第一阶段﹙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年底,中国的农村改革从小岗村出发,由18名农民签下分田到户的生死状,率先实行农业生产大包干,把7亿中国农民直接带进了奔腾激荡的历史长河。年,包产试验所释放出来的农业增产潜力虽然获得了越来越多地方官员的理解和支持,然而在意识形态上却始终没有得出满意的解释。以小岗村大包干为典型代表的家庭个体经营方式,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重新回到了以小农经济为典型特征的生产方式之中,而现实中的中国社会仍然是二元对立城乡割据的体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中国市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民社会(非农民社会)。以大包干为突破口的农村经济改革,以及以后逐步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带来了小农经济的复苏。这在改革开放初期以及其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表现为一种积极有效的组织形式。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散乱无序的小农生产方式开始出现一系列问题。小商品生产组织形式的弊端日益突出,严重缺乏效率,不利于农民增收,不利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面临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伴随着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工业发展中过多地剥夺农民的利益,小农经济特别是农民家庭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甚至可以说是处于停滞状态。另外,在中国的近现代历史上,国家行政权力过度下沉,农村乡镇一级的基层政权组织过于膨胀,并且这种压力也并没有因为中国政府的税费改革以及免农业税政策而彻底改变,只能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政权与农民的矛盾有所缓解。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年以后中国启动了两项农村改革,一是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的改革。前者重新确立了小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地位,使农村合作经济初步具备了按照真正合作组织原则发展的环境与条件,农村合作组织的重新产生成为可能;后者一方面使农产品价格获得较大提高,农民获得明显的实惠与利益,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又把分散、弱小、信息不灵和对外经济联系渠道不畅的农民经济卷入了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为了规避市场的风险,农民又产生了互助合作的要求,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有了现实的需求和广泛的农民基础。

改革以来实行家庭承包制,初步奠定了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业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市场经济发育较快的地方陆续涌现出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它们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也有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合作组织,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共同兴办的合作组织等。这一阶段的农村合作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从其产生过程来看,大部分是由民间自发产生的互助自救合作组织;(2)从合作组织外部表现来看,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有社区合作组织和小型专业合作组两大类型,其规模小,组织程度松散,组织运行也不够规范;(3)从产业分布来看,主要局限于农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与其上下游经营活动的相关性还不大。即使有一些处在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合作组织,其规模也很小,功能单一,分工较粗,既要组织业务,又要与外界联系,对农民的组织能力也很弱。这说明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农业合作组织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它们中的大多数只能称作协作体,而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

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的一号文件,突破了传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框框,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这个文件不但肯定了双包(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制,而且说明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在意识形态上终于给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一个比较满意的解释。截止到年底,全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已达到99.5%,其中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占到97.8%,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于农民的组织创新,在理论上需要对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后所形成的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做出解释,在实践上需要对新建立起来的乡、村(组)的性质和经济职能进行界定。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的文件中不仅明确了国家对于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态度,并且及时加以引导。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己提到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发挥的作用。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党委、乡政府和乡经济合作组织,尽快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截止年底,全国共建立起了个乡,个民族乡,个镇和个村民委员会、多万个村民小组。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和年的中央5号文件更进一步明确指出明确,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上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后改称社区或社区性合作组织),这类组织具有社区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其职能为生产服务、管理协调和资产积累,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年1月,国家科委、中国科协联合提出把支持推动合作组织的发展和提高作为农村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协组织并成立了中国农业专业技术协会,作为其下属单位,全面指导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具体工作。年,国务院55号文件要求供销合作社在自愿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生产专业协会,或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建立专业合作社。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及具体实施办法。此后,全国农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年,中央正式启动中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项目,合作经济组织与基本经营制度建设是其中一项。由于地方政府部门改革的滞后和缺少法律保护等,试验改革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是它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进一步说明了宏观制度环境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是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2、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年﹚。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谈话》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国民经济不断向完全的市场经济方向迈进,农村经济也加快了从不完全市场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的转换。市场化的纵深发展,使小农民大市场的矛盾更加尖锐,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与完善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连接机制,或者说需要一种沟通二者的组织。而且市场化的纵深发展,使农业行业内部分工不断深入,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分立后的各个环节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连接和协调,农业产业化也需要有效的组织载体来保障其运行。据中国科协统计,年,全国共有专业合作组织13万个,社员近万个,全国县级以上达到多个,其中,地区性联合会多个,全国性的专业合作组织为24个,跨省的有40个,这个时期的特点:兴办形式还是以能人和专业大户为主,活动内容以技术合作为主,中国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年,广东省南海市(现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下柏管理区率先试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所谓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把农民使用的土地收回集体,然后由集体建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统一规划管理经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直接让农地进入土地市场,获得土地的级差利益,不同的村根据本村村民的合议选择配股方式。这跟建国初期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十分相似。不同的是,以前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承认土地私有制,而功能也仅限于农业生产范围的合作。

年,国务院明确以农业部作为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与联合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年,中共中央4号文件强调要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协会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协会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经济组织。此后不久,农业部就和有关部门协作起草了《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同年,农业部和中国科协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指导和扶持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等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中国科协等部门、部分省市组织的相关试点工作陆续展开。此后,根据国务院指示,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始进行农民专业协会的立法和管理试点;确定陕西、山西为借鉴日本农协经验的试点省,安徽为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的试点省。黑龙江、四川等省还结合农业支持项目,开展了农民专业协会或农民合作组织的试点工作。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措施。供销合作社还把兴办专业合作社,作为其寻求改革和发展出路的重要方式。

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20年的基本经验,首次提出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制定了从现在起到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标志着农村改革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年11月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亿万农民实行自治,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在我国历史上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是从来没有过的。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得到快速发展,而且组织的内容和形式也得到了较大创新,形成了各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这一阶段农村合作组织具有以下特点:(1)从其产生过程来看,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也有在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合作组织,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共同兴办的合作组织;(2)从合作组织的外部形式看,突破了80年代较为单一的合作形式,而走向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联合,主要有公司+农民、基地(农民)+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服务合作、公司+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户等模式。(3)从产业分布来看,90年代以来的合作组织突破了80年代主要局限于农业生产环节的状况,而与农业生产经营的上游和下游直接相连,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相互衔接。(4)从合作主体来看,可分为三类:①龙头企业带动型;②专业协会带动型;③产权带动型。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组织与80年代相比,具有数量多、规模大、形式多样、合作程度较紧、运作比较规范、效益较好等许多特点,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据农业部统计,到年全国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目已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也达到万人,占全国农民总数的9.8%,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为元,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平均增收元左右。

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很不平衡,组织化程度也参差不齐,与国际合作组织联盟所确立的合作组织七条原则还有较大距离。如官办和官民合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一些合作组织的利益机制还不完善,松散结合较多,尚未形成一赢俱赢、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组织的独立性与决策的民主性还有待加强;国家与合作组织还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等等。为此,应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参照合作组织的国际规范性原则,继续探索与寻找中国农村合作组织规范与创新的路径,促使其良性演变与健康发展。按照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的统计,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14万个,其中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分别占85%、10%和5%。同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专业合作社达个。

年6月7日,永济市蒲州镇农民协会挂牌成立,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的正式注册的农民协会,主要由散布在山西省永济市蒲州镇的35个村庄的3名农民组成。现今社会,我国农村存在许多在民政局注册的技术性农民协会,但大多数是半官方的组织,农民还没有一个政治上统一的组织。但农民利益的维护和表达更需要一个统一的农民组织。农民协会的建立,可以规范引导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协会是代表农民综合利益,帮助农民解决各种问题,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农民应有权益的获得的农村社会团体。这类组织中农民的平等主体地位才有保证,真正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有效的组织载体。因此培育与发展这类组织是中国农村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理性选择。但这类组织目前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组织化意识差,综合素质低等因素发展较少。这类组织今后一般将通过专业合作社或专业(行业)协会之间的进一步联合逐渐发育与发展起来。随着农村市民社会的兴起和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鲜明第三部门特点的农民协会在农村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可以起到缓冲作用。

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集体经济组织要增强实力,搞好服务,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一起发挥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伊始,伴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化和农村经济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同雨后春笋一般以其顽强的生命力破土而出,在经济发达的江浙农村势头正劲,全国也显示出一种大发展的趋势,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新现象。实践表明,在农村建立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和非经济合作组织(包括新型政权组织、文化组织、合作医疗组织、社区组织等)是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最佳途径。

3、第三阶段﹙年至今﹚。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这份年中央1号文件显示,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年将迈出有力的一步。

年3月25日,浙江瑞安率先组建了中国第一家集农村金融、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为一体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瑞安农协自成立以来,受到了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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