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通告,这些地方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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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城市建成区禁煤区的

通 告

  为有效解决散煤污染问题,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30号)、《运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决战计划》(运政办发〔〕6号)要求,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年已划定禁煤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禁煤区内实行全面禁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东到盐湖区-夏县行政边界,南到运城南环高速路,西到运城西环高速路(沿龙居-金井行政边界北至盐湖区-临猗县行政边界),北到王范乡、冯村乡、北相镇行政边界,与盐湖区-临猗县行政边界相接形成闭环,面积约为.78平方公里。

二、禁煤时间

  从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禁煤措施

  (一)禁燃。“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燃用煤炭。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用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所有煤炭经营摊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违反规定的,公安、应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禁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   (四)禁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禁煤区运输燃煤。用煤许可单位运输车辆实行交通管制。违反规定的,公安交警、交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有关要求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对禁煤区内违规销售散煤行为进行打击;能源部门严查煤炭经营企业向“禁煤区”居民商户销售散煤的行为;城市管理、盐湖区人民政府和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管辖区域对单位、商铺储存、燃用散煤行为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严查违规使用锅炉等燃煤设施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对运煤车辆依法进行查扣;宣传部门要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居民散煤清缴工作。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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