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公安局张营派出所发现出租房东提供场
在经营出租屋的同时,为谋取更大利益,房东竟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触犯法律被抓获。
案件详情年11月29日,永济市公安局张营派出所民警在侦办王某、李某等人涉嫌卖淫嫖娼案时,发现该出租屋房东张某有涉嫌容留卖淫的嫌疑,随后民警深入调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身份,并查出了张某与王某、李某之间实施容留卖淫及卖淫嫖娼的相关信息,于12月6日成功将张某抓获归案。
目前涉嫌容留卖淫的张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永济公安提醒广大市民,卖淫违法活动败坏社会道德风气,容留卖淫更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广大市民要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远离色情场所,同时容留卖淫的犯罪分子更要及时悬崖勒马,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永济公安提醒广大出租屋主,出租屋主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予以责令停止出租,并处以罚款。出租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除了案件当事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关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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