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一男子稀里糊涂签协议收房却受阻

永济的代少鹏年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房子,因为在购房过程中无意间签订的一份协议,导致他现在连自己的家门都进不去。

代少鹏购买的新房位于永济市万馨园·开元壹号西区,几天前他准备装修房子去了一趟小区。这一去,发现了新问题。

开元壹号小区业主代少鹏

两三天前我过去收房,看有什么手续需要办理,他们就给我拿了一份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说的是什么?写的必须要买地下室,如果不买的话我现在就收不了房。

在代少鹏的购房协议上可以看到,附件十一确实显示有一份补充协议,但他翻遍整份合同,都没有找到补充协议在哪里。

开元壹号小区业主代少鹏

我这个正式合同就没有,但是他们开发商那边就有。有你的签字吗?上面倒是有我的签字,但是具体应该是之前办理按揭的时候签字比较多,然后就签了这个协议。

事情发展到这里,代少鹏感觉十分委屈,因为当初在购买房子时,关于地下室的问题他已经明确告知了售楼部自己不需要,但没想到阴差阳错下自己竟然签了那份补充协议。

开元壹号小区业主代少鹏

能把房子收了,希望小区的业主和朋友签协议一定要看清楚。

那么针对代少鹏的情况,眼下应该如何解决呢,记者咨询了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

那个东西我们当时电话沟通已经确认过,他跟开发企业签定了车位或者地下室的购买协议了,所以如果他觉得合同有什么问题的话,属于合同纠纷,建议他最好走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我看了他正式的合同,上面没有开发商给出示的补充协议,但是合同上写的条目,写了需要加这个补充协议,但是正式文件上没有,这个合规矩吗?我问他的时候他不是说那个地方是有补充协议的吗?他的合同上没有,但是在开发商那有?那他合同上没有也符合咱们的规定吗?规定的话,我们这边只是看备案合同,如果地下室或者车位的话不在产权的登记范围之内。什么意思?这样吧,稍等一下我一会给你回电话,能行。

截至记者发稿前,我们依然没有等到这位工作人员的回复。按说代少鹏签订了补充协议,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责任。但这件事让人不能理解的是代少鹏购房合同上并没有这个附件十一,也就是存在争议的补充协议。而开发商那里却有一份。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这份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呢,希望相关单位能够给代少鹏一个满意的答复,对此我们也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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