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厅字[]68号),现就我市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年1月21日《意见》印发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年1月21日《意见》印发前,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欠缴和断缴问题。

三、受理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

1.人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2.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3.安置介绍信、文件或自谋职业协议书(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4.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报的查验原件,单位申报的盖单位印章);

5.申请表(一式五份,在原安置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取);

6.个人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7.如有在省级及外地参保缴费记录的,务必提供多地多级社保征缴机构出具的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记录(原件);

8.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证明材料(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按1-8的顺序装订。档案由永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3、4项材料。

对故意隐瞒或填报虚假信息的退役士兵,查实后视情况取消其补缴资格。

五、办理流程

退役士兵安置对象本人提出申请,带齐以上资料到原安置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并备齐认定材料,交原安置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相应程序办理。

六、受理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

受理地点:永济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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